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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冠县城镇土地等级的通知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冠县城镇土地等级的通知

冠政发〔2013〕57号
2013-08-15

索引号

3715250012/2013-26727756

发布机关

冠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成文日期

2013-08-15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冠县城镇土地等级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3-08-15

发文字号

冠政发〔2013〕57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冠县城镇土地等级的通知

冠政发〔2013〕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聊城市市区城镇土地等级的通知》(聊政字〔2013〕50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确定清泉街道办事处、崇文街道办事处、烟庄街道办事处辖区及县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为县城一级土地;店子撤乡改镇后,确定店子镇政府所在地土地为建制镇土地。

本通知下发后,行政规划如有变动,不再另行下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文件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5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还可以拨打 热线电话:0635-12345,或者到 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红旗北路109号 进行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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